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的清晰归纳
针对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的清晰归纳:
1、报关方式:
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不同的报关方式,包括“直接放行报单”、“确认直接放行报单”、“完整报单”和“临时报单”等。
报关方式不同,进口商需填写的报关单的颜色、格式和呈交的份数也不同。
若进口商填报的报关方式与规定不符,海关不接受其申报。
2、关税和税捐:
关税和其他税捐通常基于进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征收,该价值可由现有资料(如商业发票)或海关判断确定。
若进口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单据,需缴纳押金,逾期则可能被没收。
3、关栈货物:
免税存入关栈的货物应在两年内申报复出口或内销,经批准后存活期可延长至最多3年。
内销的关栈货物按出栈时的关税税率纳税,其完税价格则基于货物运入加拿大时的出口国当地正常市价。
4、邮运和其他方式进口货物:
总值不超过500加元的商业性或非商业货物可通过小额税物品报关。
缺少可靠发票的非商业性货物,海关可接受估价单。
5、暂准免税进口:
供修理、调试或检测的暂时运入物品免关税,但需缴纳押金或成交保证书,确保12个月内复运出口。
6、复进口货物:
从加拿大出口到国外修理或调试的物品运回时,海关对修理或调试部分的费用征收关税。
7、短缺卸货物:
若进口商发现货物短少,应于90天内报告海关,否则退税申请可能不予受理。
8、分批进口成套设备:
当大型机械装置或设备分批装运时,若第一批货物的实际价格无法证实,海关允许先提交临时总报单,待最后一批时调整税捐。
9、转让货物:
原进口商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后,新进口商需以转让发票报关,并附带原发票和原产国证书。
10、海关估价规定:
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有多项规定,包括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审定、扣除原产国或出口国减免的国内税等。
这些规定为进口商在加拿大进行进口业务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,确保了海关监管的准确性和公平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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